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是家长、教师的责任,也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中央和地方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只有全社会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尽职尽责,形成人人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风气,才能保障未成年人在健康的社会环境中幸福成长。